珠海市建筑安全協會章程
(2020年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珠海市建筑安全協會,英譯名:Construction Industry Safety Association of ZhuHai(縮寫為:CISAZH)。
第二條 協會的性質:珠海市建筑安全協會(以下簡稱:本協會)是由與建筑工程安全生產有關的建設單位、勘察設計單位、施工企業、工程監理單位、科研單位、勞動用品生產廠家、施工機械檢驗檢測機構以及安全監督機構等單位自愿組成的全市性建筑安全社會組織,是在珠海市民政局注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地方性、行業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協會的宗旨:
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行動指南,堅持黨的基本路線,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社會公德,全心全意為政府和會員單位服務。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建立和完善服務、管理、協調的行業自律機制。組織交流安全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方面的信息與經驗;研討安全生產工作;協助政府部門,動員各方面的力量,共同推進建筑施工安全的科學管理和技術進步,保護職工在施工過程中的人身安全與健康。
第四條 本協會登記管理機關為珠海市民政局;本協會接受珠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珠海市建設工程安全事務中心等珠海市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的活動地域為珠海市行政區域,本會地址:珠海市香洲區南坑工業區興國街4號中立信大廈2306室;郵政編碼:519000;網站:http://www.c-rena.com/ ;微信公眾號:珠海市建筑安全協會。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范圍:
(一)傳達、貫徹國家及廣東省有關建設工程安全、職業安全衛生的法律、法規和標準;調查研究建設工程安全技術的發展方向和應對措施。為政府部門提供有關建筑安全生產、職業安全衛生方面的建設性意見,研究探討我市建筑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管理辦法和有效途徑,為會員單位提供指導,推動本市建設工程安全技術水平的穩步提高。
(二)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積極向政府部門反映會員單位的建議和意見,及時傳達政府的有關方針和政策。協調溝通會員單位與政府的聯系。
(三)協助政府行業主管部門制定提高工程安全的規劃和相關政策;協調會員單位之間的合作關系,制定行規、行約、依據行規、行約對違規行為進行處罰;約束會員單位的不規范行為并監督執行。
(四)開展信息咨詢服務,積極提供有關技術、情報和市場信息、指導各區施工安全生產工作,組織對新技術、新工藝的推廣應用和設備材料、勞保用品、施工機械的檢驗檢測,組織地區間信息、技術交流與協作,及時交流、推廣先進的建筑施工安全信息、管理經驗。
(五)接受相關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委托,開展如下服務:(1)為建筑施工企業提供意外傷害保險中介咨詢服務;(2)為建筑施工企業(項目)提供安全評價的中介咨詢服務和安全技術培訓服務;(3)提供對建筑施工安全專項方案的專家論證等中介服務。
(六)在全市范圍內組織實施安全培訓教育,推進建筑施工安全技術標準和防護知識的普及,負責施工現場安全管理評價、安全文明工地的評審等。
(七)組織編寫安全生產培訓教材及操作規程,出版業務刊物,協助會員單位進行技術、管理人才的開發,不斷提高會員單位的人員素質。
(八)經政府主管部門同意和授權進行相關行業統計,收集、分析、發布相關行業信息。加強建筑安全信息化建設,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為會員單位提供技術服務、信息服務。
(九)積極開展公益事業,維護會員合法權益,承辦政府部門、社會團體、會員單位和其他單位要求協辦的事項及其它依據法律法規應辦的事項。
(十)組織建筑施工安全生產專家庫,承辦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會員單位委托辦理的事項。
(十一)根據需要,開展有利于建筑施工安全生產、管理與技術發展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凡從事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監督工作的機構和單位;有關設計、科研、大專院校等部門、單位;具有資質等級的建筑施工、房屋開發等企業;安全防護用品生產廠家等,承認本章程并自愿申請加入,經本協會理事會討論通過即可為成為會員單位。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自愿申請加入本協會;
(三)依法從事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
(四)從事安全生產的教學、科研、檢測、管理,在本行業有一定影響的科技人員和管理人員;
(五)具有法律責任能力。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及相關資料;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我會秘書處辦理入會登記,并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舉辦的有關會議、活動的權利;
(三)享有本會提供的各種服務,取得各種技術信息的優先權;
(四)享受本會的獎勵權;要求本協會維護其合法權益不受損害。
(五)對本協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的章程,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或委托的工作;
(四)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學術研討、經驗交流、考察等活動,積極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關心本會工作,積極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繳納會費標準:
(一)會長單位、常務副會長單位:24,000元/年;
(二)副會長單位、監事長單位:12,000元/年;
(三)理事單位、監事單位:6,000元/年;
(四)會員單位:3,000元/年。
每年6月30日前繳納當年會費。
為吸納建筑安全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力,具有較高的學術水平個人加入本協會,名譽個人會員會費可減免,總人數一般應不超過30人。
各區、市、省建筑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名譽會員單位會費也可減免。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不履行義務或無故一年不繳納會費的,視為自動退會,經理事會確認,本協會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不遵守本會章程,將由本會提出批評、教育,對本會工作、名譽造成不良影響,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協會的組織機構層級為: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會長辦公會議、秘書處等。
本會實行民主辦會。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須經民主表決通過,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第十六條 本協會由會員代表組成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理事、監事均從會員中產生。會員(代表)大會是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其職權是:
(一)決定協會在法律、法規規定范圍內的業務范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任制)、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五)對協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制訂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八)決定終止事宜;
(九)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和其他重大事宜;
(十)制定、修改會費繳納標準。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要形成會議紀要,并向會員通報。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和業務指導(主管)單位備案,但延期換屆最長不得超過1年。
會員(代表)大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1/5會員單位提出,可以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九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每屆理事會任期四年,理事會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一致。
理事單位的任職代表一般由該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擔任。在任期內不能履行職責或工作調動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更換時,由所在單位另行提出人選,報理事會確認備案。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并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協會具體的工作業務,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四)制定協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聘任理事會顧問、理事會名譽顧問、名譽常務理事、名譽個人會員等職務;
(六)決定協會各內部機構的設置,并領導協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新申請單位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八)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九)聘任或者解聘秘書長(聘任制),決定協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協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協會秘書處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支持本協會黨組織開展黨建工作;
(十二)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理事會或會員大會(代表大會)可以邀請業務指導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進行現場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由三名監事組成,設監事長一名,監事二名,監事長和監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連任不得超過兩屆。監事會的主要職責:
(一)對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進行監督;
(二)對理事會履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進行監督;
(三)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并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五)當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接受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忠實履行職責。
監事和監事長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或從有關單位委任(委派)的人員中出任(有關單位主要指業務指導(主管)單位或社團登記管理機關)。
從有關單位委任(委派)的監事的工資福利在其原工資供給渠道中解決,不得在協會領取工資福利和報酬。
第二十四條 監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一、本會會長和法定代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免除職務:
(一)被取消會員資格的;
(二)被會員單位取消其會員代表人資格的;
(三)不能勝任其職務的;
(四)有損害本協會名譽或違背協會宗旨行為的;
(五)拒不履行職責的;
(六)存在違法違紀情形并受到相關司法和行政機關處罰的。
二、罷免會長或法定代表人的,應當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由理事會1/3以上的理事書面提議,在監事會(監事)成員現場監督下,召開理事會,通過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通過罷免議案;
(二)理事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推舉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會議主持人;
(三)將理事會會議決議報業務指導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四)在監事會成員現場監督下,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罷免會長或法定代表人議案;
(五)將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報業務指導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理事會設為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各一名,副會長、理事若干名,秘書處為協會常設辦事機構。根據工作需要,秘書處設立相關職能部門,承辦具體事務。
本協會理事會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會的權益,遵守下列行為準則:
(一)在職務范圍內行使權利,不越權;
(二)不得利用職權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三)不得從事損害本會利益的活動;
(四)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退(離)休干部(包括領導職務和名譽職務、理事、監事等),須按干部管理權限審批或備案后方可兼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理事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建筑施工安全領域內有較高威望;
(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會長、常務副會長原則上應從副會長單位中推選產生。監事(監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理事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指導(主管)單位審查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理事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選任制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九條 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領導并主持本會理事會日常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
(三)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五)領導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及秘書處開展工作。
本會理事會理事、副會長、常務副會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各項工作。
第三十一條 本會秘書長任職采用選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得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秘書長為專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65周歲,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列席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
(三)提名副秘書長(聘任制)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審議;
(四)決定辦事機構部門、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可設立理事會顧問、理事會名譽顧問、名譽常務理事、名譽個人會員。凡是在本協會業務建筑安全領域內具有較高影響的人士,承認本協會章程,自愿加入協會為協會工作。經理事會通過均可聘為理事會顧問、理事會名譽顧問、名譽常務理事、名譽個人會員,根據情況可適當減免會員會費。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國內外有關企業、團體和個人的自愿捐贈;
(三)政府資助、獎勵或政府購買服務所得;
(四)本會編輯、出版的刊物、雜志、資料、技術支持服務等收入;
(五)所辦經濟實體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構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須接受相關部門組織的離任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會按照《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規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報告并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并訂立勞動合同。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可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黨建工作
第四十一條 本會按照黨章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強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試行)》規定,已成立黨組織。全稱:中共珠海市建筑安全協會支部委員會。
第四十二條 本單位黨組織職責:
(一)保證政治方向。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上級黨組織和本組織的決議,組織黨員群眾認真學習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深入學習黨章和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教育引導黨員群眾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引導監督本單位依法執業、誠信從業;
(二)團結凝聚群眾。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引導職工群眾增強政治認同,關心和維護職工群眾的正當權利和利益,匯聚推進改革發展的正能量;
(三)推動協會事業發展。黨組織活動與本單位發展緊密結合,支持本協會及其負責人按照社會團體章程中規定的宗旨、任務開展工作。積極探索開展主題活動等有效載體,與本單位執業活動、日常管理、文化建設等相互促進;
(四)建設先進文化。堅持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引領文化建設,組織豐富多彩的文化活動,營造積極向上的文化氛圍,教育黨員群眾自覺抵制不良傾向,堅決同各種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
(五)服務人才成長。關心關愛人才,主動幫助引導,不斷提高從業人員的思想和業務素質,支持和保障各類人才干事創業;
(六)加強自身建設。健全工作機制,嚴格執行組織生活各項制度,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維護和執行黨的紀律,監督黨員切實履行義務,做好黨風廉政建設工作。領導本單位群團基層組織工作。
黨組織書記參加或列席管理層有關會議,黨組織開展的有關活動可邀請非黨員社會組織負責人參加。加強對社會組織負責人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導他們主動支持黨建工作。將黨建工作經費納入本單位管理費用列支。
第四十三條 社會組織變更、撤并或注銷,黨組織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并做好黨員組織關系轉移等相關工作;上級黨組織應及時對社會組織黨組織變更或撤銷作出決定,督促指導所屬社會組織黨組織按期換屆,指導做好黨的建設的其他工作。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指導(主管)單位審查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八章 終止和剩余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應當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指導(主管)單位審查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指導(主管)單位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 本會完成清算工作后,應向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完成注銷登記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指導(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本會注銷后的剩余財產,用于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目的或者轉贈給與本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組織,并向社會公告。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修改稿經2020年6月12日第五屆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規定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不符,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2020年6月12日